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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名之體育總會必須為港協暨奧委會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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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簽署之提名人必須為其體育總會的義務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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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所有獲提名之運動員 / 隊伍 / 組合只可代表一個體育總會參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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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參選者必須於選舉年度內曾經參加本港公開賽事或代表香港參加國際賽事,並取得優良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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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參選者所填報之比賽成績必須與其參選之組別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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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香港傑出青少年運動員選舉的參選者必須於2008年12月31日年齡為18歲或以下,並在該運動項目中表現出優厚潛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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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參選香港最具潛質獎項的運動員,必須在過往三年的本港公開賽事及國際賽事中取得佳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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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參選的隊伍 /
組合必須於選舉年度內曾經以隊制名義參加本港公開賽事或代表香港參加國際賽事,並取得隊制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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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提名表格內所列出之國際賽事,必須註明是否由其國際 / 亞洲單項體育聯會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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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所有參選的運動員 / 隊伍 / 組合之成員必須持有香港身份證。 |